热门关键字(如搜索): 清洁生产、节能环保、工程简介、奖励政策等关键词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 政策法规

北京市丰台区资金奖励政策

【2016-6-20 16:08:33】

一、政策依据

 

北京市丰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丰台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丰发改〔2013〕82 号)。

 

北京市丰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丰台区 2015 年能源审计实施 工作方案的通知》(丰发改〔2015〕26 号)。

 

二、资金奖励支持范围

 

(一)丰台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 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实施节能改造项目,诚信经 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能源统计资料完整的企业。

 

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节能减排项目。包括节能技术改造、循环经济类项目。

 

(二)产业结构调整。包括关停耗值较高且污染排放较严重的企业、企业转 型升级发展等。

 

(三)节能监管服务体系建设。包括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能源审 计、清洁生产审核、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奖励等。

 

(四)其它需支持的节能项目或节能工作。

 

三、资金奖励支持方式及标准 节能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和直接奖励。 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标准:

 

(一)节能工程和减排示范工程,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 10%给予补助,单个 项目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市、区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补助比 例及额度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

 

(二)利用银行贷款或政府转贷的节能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额度 等于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中长期(一年以上)贷款合同中的贷款本金乘以当年 银行贷款利率和贴息年限。贴息年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直接奖励的标准:

 

(一)通过节能改造直接产生、能够清晰测算节能量且节能量在 50 吨标准煤以上(含 50 吨标准煤)的项目单位,按照实际节能量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200 元/吨标准煤。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 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的项目单位,按照其节能、节水、减 排贡献,再就业人员安置和企业净资产规模三项指标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个 单位 10 万元至 50 万元。组织实施“三高”企业退出的街乡镇,按照退出企业的数量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家 2 万元。

 

(3) 贯彻落实北京市节能工作部署,自愿开展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 的项目单位,按照其通过市级部门评定、验收的等次分别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 3 万元至 5 万元。

 

(4) 完成和超额完成节能目标的政府部门和企业,按照北京市奖励标准1:1 配套区级奖励资金。

 

(5) 市、区政府其它需支持的节能项目或节能工作。 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财政补助与贷款贴息方式支持,不能重复享受直接奖励方式支持。

 

能源审计:奖励资金不超过 8 万元,其中:“优秀”奖励 8 万元,“良好”奖励 7 万元,“合格”奖励 6 万元。

 

四、具体资金奖励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  请联系“科林蓝宇环境能源”咨询......  ]

 

【手机扫一扫关注科林公众平台或点击上方链接留言咨询】




上一篇:北京市海淀区资金奖励政策

下一篇:北京市石景山区资金奖励政策

 
关于我们 | 诚聘英才 | 法律申明 | 合作共赢 | 付款方式 | 发票信息 | 联系我们 |
Copyright (C) 2020-2022科林蓝宇 版权所有,本站保留所有权利
科林蓝宇合作伙伴 ICP证:京ICP备12049036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