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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亦庄开发区资金奖励政策

【2016-6-20 16:30:21】

一、政策依据

 

延庆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 2014 年度节能技改项目的通知》、《新 区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资金奖励政策支持条件、内容和方式 申报环保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新区产业定位和产业规划,在新区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国税登记、地税登记、统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按时完成排污申报登记、交纳排污费,资金申请年度内未发生排放超标 等环境违法行为,申报项目依法办理环评审批、验收等环保手续。

 

支持范围和方式: 环保资金将优先用于支持现阶段国家及北京市重点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五项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

 

1、支持非政府投资重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包含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建设、高品质再生水厂建设、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程、清洁能源集中供热设 施建设和改造工程等。支持额度按照投资情况以及减排效果综合考量确定。

 

2、支持污染防治类及转产搬迁腾退类项目,包括环保型原材料替代、污染 治理设施升级、落后生产设备及工艺淘汰和改造、关停污染生产线等项目,以及 转产、搬迁、腾退类项目,支持额度按照减排效果确定。

 

3、支持环保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类项目,包含区域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高 品质再生水厂、垃圾处理厂等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年度环保设施运行维护费用不 低于 500 万的工业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类项目。支持额度为运行维护成本的30%,每个项目的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200 万元。

 

4、支持环保科研成果应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技术研究等 课题,包括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项目在新区推广应用并取得实 际减排效果的,将根据研究成果以及研究经费情况给予支持,每个项目的支持金 额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

 

5、其他有利于减少区域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在新区生态环境建设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项目,也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 同时符合本办法支持条件和国家或北京市相应鼓励政策的各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先申请国家或北京市的相应鼓励政策支持;如国家或北京市支持额度高于本 办法支持额度的,将不予支持;如国家或北京市相应鼓励政策的支持额度低于本 办法支持额度的,将按照本办法对两者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充。

 

新区将根据区内产业发展状况、环保技术进步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定期发布《新区环境保护重点鼓励和支持项目名录》。 三、资金奖励政策申报与审批程序 企事业单位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期为每年的 8 月 1 日至 8 月 31日;所申报项目的实施时间原则上为申报日期上一年的 8 月 1 日至当年的 7 月31 日。

 

具体申报项目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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